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湖南三同经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687400923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朱同球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3民初1087号 |
立案时间: | 2017年08月10日 |
案号: | (2017)湘0103执恢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三同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邹治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并偿付自2014年4月23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其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联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照实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邹治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湖南三同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10号门面及住宅110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3040811号)、111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3040812号)、112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3040813号)、113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3040814号)、205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3041883号)、206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3041884号)、305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3041891号)、306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3041892号)、405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3041897号)、406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3041898号)房屋,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46 800元,由被告湖南三同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发布时间: | 2017年0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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